冠名红十字(会)医疗机构以弘扬红十字精神,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宗旨,是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一个重要依靠力量。我市现有冠名红十字(会)医疗机构5个,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中作出了积极贡献。针对近年来检查中发现的个别冠名医疗机构缺乏履职意识,只注重冠名,不尽相应的义务以及红十字会对冠名医疗机构指导不够等问题,近期,安康市红十字会依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发出通知,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冠名医疗机构管理,使他们更好的发挥作用。
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。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,以及卫生部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《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(会)的规定》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印发的《冠名红十字(会)医疗机构管理办法》等,一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准许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,从事各项活动。二要认真履职,积极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。冠名医疗机构内应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,并为本单位红十字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,积极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、医疗和救护知识的培训,深入社区、农村开展义诊、健康宣教等活动,利用各种方式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。三要加强对冠名医疗机构指导、服务和管理,树立冠名医疗机构的良好形象。各级红十字会要制定有效的制度和措施,定期进行指导、检查和监督。要指导冠名医疗机构开展公益活动,并为他们提供学习、交流相关政策信息等服务。四要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。各级红十字会要与冠名红十字(会)医疗机构签定冠名合作协议,明确各自职责,规范行为操守,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、违背红十字宗旨、不履行职责以及给红十字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冠名红十字(会)医疗机构,按规定取消冠名,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。